事实贷款事务中,出租自有物业进行融资是很常见的事,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可以利用融资租赁合理合法地进行避税,那么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的税收筹划可以怎样进行呢?华律网为大家进行解答。
在我国现行税制的二十二个税种中,对于承租方来说,融资租赁交易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关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等。但如果要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则主要是从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切入。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所谓增值税是对商品和劳务在生产、经营中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道道征税、不重复纳税的特点。
2009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企业全额抵扣。这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来说,过去承租人采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增值税发票没有什么要求。现在可以抵扣了,那么承租人就要向出租人要增值税发票。2009年以前租赁公司在做国产设备的租赁物件采购时,既没有要求供货人提供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要求承租人支付增值税,而是主动垫付也不告知承租人,并纳入租金计算本金。他们以为自己是流转环节的终止者,只从供货人处得到的是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发票和增值税)或者是一般的发票。但现在增值税政策允许承租人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因此向租赁公司讨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开具承租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编者注:现在适用于商务部和银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承租人在选择融资租赁时应选择其他公司且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承租人从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取得营业税发票,而从其他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能抵扣销项税额,减少应交增值税额。
(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从而有利于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实现公平竞争。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关注折旧费在税前扣除的筹划以及关联交易的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筹划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税收筹划,笔-者认为每期租金支付的不同并不会影响其计税基础。同时,根据税法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会进行纳税调整,因此,租金支付的不同也不会影响计算所得税时每期列支的利息费用不同。
当然,承租人要对融资租赁资产按照一定年限计提折旧,折旧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折旧年限的确定以及采用何种形式的折旧方法都会对企业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租赁期限孰短的原则来确定折旧期限。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少于三年。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所以,笔-者认为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下面两方面进行处理:
(1)对折旧年限进行合理进行税务筹划。由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最低年限规定且有一定弹性。在税收筹划时企业应当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样价值的设备,折旧年限越短,折旧抵税额的金额越大。在较短的折旧期限内收回投资,这样有利于税收策划目标的实现。此外,对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会计处理是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长于五年。但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摊销因此融资租赁就达到了快速摊销计提费用,达到节税的效果。因此,合理的设计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条款期限,有利于减少承租方资金成本。
(2)合理确定估计预计净残值时进行税务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取消了原来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残值率的限定。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各期的折旧额也就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2.关联交易的筹划
企业中往往有很多个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个体,这些企业个体之间经营规模有大有小,盈利程度有高有低,决定了它们适用高低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此外,对于集团企业来说,同一集团企业内部既有盈利的个体,又有亏损的个体,所以出现了各主体之间有些需缴所得税,有些不需缴所得税的现实。这两方面综合的结果造成了集团企业内部各主体之间税负不均等。但是,正是这种税负不均等为我们营造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利用不同个体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可以将集团企业内部的利润从高税负企业转向低税负企业一方,我们称之为“转移利润”;利用各主体之间有盈有亏的现实,可以采取“削高补低”的策略,将盈利企业的利润通过各种方式转移给亏损企业,从而使集团企业内部所有主体的税负减到最小,甚至趋于零,最终使集团企业的总体税负达到最小化。
“转移利润”和“削高补低”是所有企业纳税筹划战略的宗旨,但由于税务部门的监管越来越到位,法律条款越来越详尽,使这两种税收筹划方式越来越受到严格的限制,企业需要绞尽脑汁设计各种各样的方案绕过税法的禁区,从而达到“转移利润”或“削高补低的目的。纵观融资租赁的全过程,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就可以使他们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高税率企业转移给低税率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等的转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许多先进的规定,主要包括:预约定价、国际反避税条款、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关联交易补税同时要加收息的惩罚规定等。在这些新规定下,企业一方面要规避这些新规定实施带来的风险,同时要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在关联企业中,一方盈利,另一方亏损时,就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业务的形式转移利润,从而降低整体的税负。因此,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应该选择其关联企业,特别是存在所得税税率差异的企业,实现了高税率税种向低税率税种的转换,从而使其总体税负最低。
比如,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15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和利润为18万元,所得税率33%,则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5.94万元(18*33%)。现将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假设乙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7%),每年租金11.25万元(该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那么甲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为0.5625万元(11.25*5%);而乙企业承租后,假设分摊率为10%,那么在生产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年利润额为15.75。万元(18-11.25*20%),乙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4.2525万元(15.75*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从5.94万元降为4.815万元(0.5625+4.2525),减轻税负达1.125万元。
由此可见,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如果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别较大,那么利润转移的越多,税负降低的幅度就越大。与此同时,租金越高,可以在承租方的税前利润中抵扣的也就越多,即使出租方缴纳的营业税也相应增加,但营业税税率远远低于所得税税率,整个集团总体净利润增加的幅度就越大,税收筹划的效果就越好。因此,融资租赁业务中,如果关联企业存在税率的差异,应该在两者之间进行。即使两家企业使用的税率相同,通过融资租赁也可以达到税种转换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国家层面融资租赁业务税收筹划的建议
1.在我国,不同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的税负不同。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歧视性,使得融资租赁行业内的税收负担不统一,有失公平,不利于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建议以现有外资和合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为标准,统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所有企业的税收规定。
2.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但该通知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被排除在外,对大量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机器设备并没有适用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文中,也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加速折旧是否适用于融资租赁业。加速折旧具有刺激投资的效应,我国应将加速折旧政策放宽到非国有、非集体企业,减少歧视性;同时放宽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要求,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机器设备均纳入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将目前采用的审核或报批的方法改为备案制,允许企业按照有关折旧规定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从而鼓励企业投资及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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