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答辩人因申请人xxx劳动仲裁申请答辩如下:

一、在本次劳动仲裁之前,关于工伤认定结论进行了两次行政诉讼,两次行政诉讼判决书中都确认了一个事实: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劳动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三个项目均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产生的,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前述三个赔偿项目的条件不成就。

二、二次手术费在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中均无规定且没有实际发生,因此,二次手术费不应列入本案工伤赔偿项目。

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中没有护理要求,因此,陪护费不应列入本案工伤赔偿项目。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本人工资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次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向其发放了2020年4月、5月、6月、7月、8月工资分别为:2775、2760、2240、2240、2240元,以上5个月平均工资为2451元。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2451*11=2696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451*10=24510元。

五、在xxx受伤后,答辩人已为xxx垫付医疗费120000元,该费用应当从答辩人应付的费用中扣除。

综上,答辩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合法合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96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451*10=24510元,其它费用不同意支付。

答辩人: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