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可以吗

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经支付的对价.

(1)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①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

②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的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2)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3)其他情况下(超过购买日后12个月的)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

②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属于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不属于金融工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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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怎么计算?

结合准则讲解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指引,我们不难看出,购买日之后发生,对合并价款的调整,只有在购买日后l2个月内发生,且是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导致的调整,才属于计量期调整,从而调整商誉.其他调整,尤其是基于被购买方盈利情况的调整或者其他在购买日后发生的事中导致的调整,都不能调整商誉: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属于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人当期损益或按照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不属于金融工具,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准则处理.

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和指引,如果或有对价属于一项金融负债,则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购买方在购买日对该负债的公允价值作出评估,如果被购买方盈利情况比预期的好,购买方实际应该支付的价款超过原来购买日的估计,负债金额增大,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应体现为一项费用;反之,则体现为一项利得.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悖常理–收购对象赚钱,购买方反而因此确认一项费用.但事实上,这种会计处理的结果恰恰体现了或有对价的经济含义,买卖双方以或有对价的方式来分享被购买方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并共同承担这段时间的风险.既然被购买方的盈利能力超过预期,购买方应当按照约定将超出预期的部分与出售方分享,从而体现为购买方在合并报表中的一项费用.

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可以吗?综合以上内容所述,相信你们看完上文之后就非常清楚对有对价的权益性质肯定需要处理的,相关的处理方式小编老师在上文中都有提及,如果你们读完之后对此内容还有其他的疑问,小编老师建议你们可以来关注本网站,这里有很多专业会计老师给你们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