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已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我省采供血设置规划,《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
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血站(浆站)本执业周期内工作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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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 由申请单位提供 |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第十六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
2 | 执业验收申请表? | 原件1份 | 由申请单位提供 |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第十六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
3 |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验收检查报告?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 |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第十六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
4 | 《血站执业许可证》? [示范文本下载] | 复印件1份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 |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第十六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
5 | 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换证申请?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 | 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 |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第十六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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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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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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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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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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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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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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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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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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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范潇月、赵成松、马可、李治 | 5 | 3个工作日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范潇月、赵成松、马可、李治 | 5 | 3个工作日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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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特殊环节(现场审核) | 徐地柱 | 60个工作日 | 相关专家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符合要求,出具现场审查报告;不符合要求,向申报单位通报审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审查 | 范潇月、赵成松、马可、李治 | 5个工作日 |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审查 |
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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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徐地柱 | 3个工作日 |
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要求,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
1.申请注册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注册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李治、马可、范潇月、赵成松 | 2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血站执业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下载] [下载] |
[下载] [下载] | |
发证 | 李治、马可、范潇月、赵成松 | 8个工作日 |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血站执业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证照模板预览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卫生计生委窗口B052、B053。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 65路、 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 229路等车, 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 法定依据 |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第十三条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