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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发〔2012〕193号文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落实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36号)要求,凡具有我市城乡常住户籍并按规定服役的义务兵,从冬季入伍第2年度和夏季入伍服役开始,其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如下:
(1)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0元标准发放;
(2)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0元标准发放;
(3)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0元标准发放。
(4)对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3倍标准发放
(5)对在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倍标准发放。
(6)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在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增发30%的优待金。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的,应在领取毕业证的当年,开始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部分。
温馨提示:各年度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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