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怎么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怎么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是指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情况对被告人依法进行发问的诉讼活动。从刑事诉讼角度看,讯问是收集证据的过程;从心理学角度看,讯问是讯问者与受讯者之间特殊的心理接触;从信息论观点看,讯问又是收集对案件有意义信息的过程;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讯问还具有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的作用。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使公诉人成为讯问被告人的主角。因此,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基本规则和方法,对于正确履行公诉职能,完成指控犯罪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讯问被告人的基本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所谓讯问的关联性是指讯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对案件的待证事实有揭示作用。关联性规则要求公诉人讯问应有针对性,讯问内容必须与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凡是与指控的事实没有某种联系的问题都不能讯问,这种联系不能局限于有因果关系的事实,关键在于对查明案件有无作用。如果讯问内容与案件无关,将可能受到审判长的制止或辩护人的反对。但对辩护人或被告人以“与犯罪无关”干扰公诉人必要讯问的,公诉人应简要地向审判长说明讯问的目的,继续必要的讯问。

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写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仔细聆听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之前当庭所作的陈述。公诉人在这一活动中,要特别注意分辨出被告人的陈述与起诉书的指控是否有差异、有何差异,因为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态度如何,对公诉人乃至诉讼参与人在整个庭审中的诉讼活动走向都有重要的影响。公诉人应当根据被告人陈述的情况,及时调整讯问提纲,列出重点讯问的问题,并调整证据的使用方案。

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适用何种刑罚。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应当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进行,要突出控罪特征和全部构成要件,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般应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1、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系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2、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3、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4、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5、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6、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务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7、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8、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合法性规则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

诱导性讯问又称“暗示讯问”,是指讯问者为了获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添加有暗示被讯问者如何回答问题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讯问者澄清的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加以讯问。诱导性讯问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虚假诱导,即暗示被告人,使其故意作违背其记忆的陈述;二是错觉诱导,暗示被告人使之产生错觉,作出违背真实记忆的陈述;三是记忆诱导,通过暗示使被告人恢复对某些事实的回忆。这三种诱导方式在法庭调查活动中,前两种是一律禁止的。后一种,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以及对一时有记忆障碍或对普通讯问方式无法理解的被告人,可以在法官允许后,对被告人使用。《规则》第335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的被告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这是可以对未成年人使用诱导性询问的法律依据。对于那些因一时的记忆障碍而陈述有误的被告人,《规则》也规定经审判长的许可,可以宣读其原来的陈述进行讯问,以帮助被告人恢复记忆。对理解能力差的被告人,在法官的指导下,使用旨在帮助理解问题的诱导性讯问,可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没有影响,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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