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老鼠仓”被罚60万元,案发时在职,公司回应:系个人行为

%title插图%num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帅可聪 北京报道

8月18日,天津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位名为李丹的基金经理,因“老鼠仓”被罚60万元。据披露,李丹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趋同买入金额超3300万元,但交易最终亏损。

《华夏时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李丹案发时供职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数月前已经从公司离职。

18日下午,国寿安保基金向本报记者回应称,前员工李丹所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系其个人行为。下一步,国寿安保基金将持续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坚决维护持有人利益,一如既往地为持有人创造更多价值。

老鼠仓”交易亏损

据天津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丹,女,1982年10月出生,2013年12月9日入职某基金公司。

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李丹担任某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情况、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李丹控制“王某”证券账户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李丹作出交易决策,指示杨某尘具体实施下单操作。相关交易与基金发生交易趋同,趋同买入股票41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74.55%,趋同买入金额3311.97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72.77%,交易亏损。

天津证监局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基金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李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李丹处以6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李丹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涉案期间部分趋同股票并非其授意下的交易、造成趋同具有合理原因、资金没有直接进入“王某”账户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天津证监局对李丹的申辩意见未予采纳。

8月18日,《华夏时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案发时,李丹供职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但其数月前已经从公司离职。

公司称“系个人行为

Wind数据显示,李丹供职于国寿安保基金公司期间,曾管理过国寿安保稳信A、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国寿安保稳嘉A、国寿安保核心产业、国寿安保裕祥A、国寿安保稳寿A、国寿安保稳吉A等7只产品。任职回报为负的分别为国寿安保核心产业、国寿安保裕祥A两只基金。

其中,国寿安保核心产业任职期间为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任职回报率-7.77%,年化回报-1%。该基金的任职期限与天津证监局披露的内容相吻合,即为此次“老鼠仓”涉案基金。

8月18日下午,对于李丹被罚一事,国寿安保基金方面向《华夏时报》记者提供了一份说明称,公司近期关注到,有媒体对本公司前员工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相关事项进行了报道。该名前员工所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系其个人行为。

国寿安保基金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坚决维护持有人利益,一如既往地为持有人创造更多价值。

有违市场公平原则

“老鼠仓”通常是指证券、基金等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公有资金拉升股票价格前,先用个人或关联账户买入该股票,待公有资金推高股价后抛售个人仓位获利的行为。“老鼠仓”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有违市场公平原则。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介绍,根据《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第二十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也包括各种“老鼠仓”行为。例如,今年5月,安徽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头部券商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李海鹏,通过公司系统获知某基金的持仓、委托、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随后通过趋同交易获利213万元。最终,李海鹏被“没一罚一”,合计罚没逾420万元。

今年1月,辽宁证监局公布的一则处罚决定书显示,某资管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刘建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明示他人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非法获利逾2000万元。最终,刘建义被罚没合计逾6400万元,还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