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执行金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二、强制执行后对方无力偿还怎么办
法律分析:应中止执行,有财产的时候在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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