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普通共同诉讼非强制性规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无决定性影响,适用与否往往和各法院的案件考核标准也不相挂钩,一般不易引起裁判者重视,故在该领域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也相对较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代表人诉讼一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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