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是如何提取的

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4、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5、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是如何提取的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4、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5、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

7、出境定居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14、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5、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16、符合1-5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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