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于二十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于一百万元的;个人非法吸收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一百五十户以上的;或者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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