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下属控股子公司终审胜诉,苏宁采购中心被判赔超8.4亿元

9月11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发布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该案件已进入二审判决阶段,四川长虹下属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4,871元由上诉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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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起因还要追溯到5年前的一则供货合同:

四川长虹2024年5月时的公告显示,公司下属上市子公司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佳华数字”)与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于2020年7月31日签订了《业务合作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佳华数字向苏宁采购中心供应电脑等产品。佳华数字按约供货后,苏宁采购中心陆续拖欠货款。

2021年8月23日,佳华数字与苏宁采购中心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苏宁采购中心对逾期付款按照年化6.5%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支付日。截至2024年4月21日,苏宁采购中心拖欠货款本金为约7.2亿元,欠付资金占用费为约1.7亿元。2021年10月起,苏宁采购中心及其关联公司(包头苏宁、大庆苏宁、运城苏宁、牡丹江苏宁)陆续向佳华数字提供了不动产抵押担保,累计担保额约12.58亿元。

经佳华数字多次催告,苏宁采购中心仍未能按照约定付款。2024年4月,佳华数字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交了诉状,请求判令苏宁采购中心等被告支付货款本金7.22亿元、资金占用费1.73亿元及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2025年5月26日,佳华数字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苏宁采购中心需向佳华数字支付货款本金超7.2亿元,以及截至2024年9月13日的资金占用损失超1.24亿元,后续利息按同期LPR的1.3倍算至实际清偿日。同时,佳华数字对包头苏宁、大庆苏宁等提供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苏宁采购中心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新公告显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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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长虹发布半年报,2025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567.05亿元,同比增长10.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1亿元,同比增长78.6%。

四川长虹表示。上半年利润总额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涨幅较大,主要因非经常性损益显著增长,由被投资企业华丰科技公允价值增加引起。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为房地产行业不景气、海外地区冲突、关税政策变化、行业内卷加剧等因素影响。

截至9月11日收盘,四川长虹上涨3.27%,报10.73元/股,总市值495.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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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于国家“以旧换新”等政策刺激,2024年度,四川长虹核心产业市场需求呈现回暖态势,主要业务板块的销量与订单量较前期低点均有显著回升。2024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四川长虹实现营业收入约1037亿元、增长6.4%;实现净利润超过7亿元,同比增长2.3%;扣非之后净利润为4.19亿元,同比增长6.53%。

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编辑 孙志成 综合自红星资本局、财中社、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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