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的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会见之前往往已经通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案卷材料的查阅,已经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寻找到为其辩护的理由和证据(或证据线索)。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会见人:

记录人:

在场人:

被会见人:

涉嫌罪名:第几次会见:

律师问:张XX,你好!我是广东律师事务的律师,受你(家人)XX的委托,担任你涉嫌犯罪的辩护律师,这是你家人XX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有你家人XX亲笔签名,你看一下;这是我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你也看一下。如果对我的委托没有异议的话,请你在授权委托书上补签一下你的名字。

答:

律师问: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公安局的《审查起诉意见书》认为你行为,已经构成罪。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告知)

答:

律师问:我作为你的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提出证明你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今天谈话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我们之间的谈话,全面了解案件,从而寻找到对你有利的辩护理由,因此我希望你能够毫不隐瞒的告诉我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案发时你的真实想法。(告知会见目的,开发式询问,打开当事人心扉)

答:

律师问:针对你的上述描述,下面有几个问题我要再向你核实一下。(针对细节问题,重点询问)

询问中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二)有何辩解;(三)辩解有何证据;(四)如何归案(有无自首情节);(五)有无检举揭发;(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谁提出、目标谁确定、工具谁选择、人员谁组织、主要行为谁实施、危害后果谁造成);(七)有无控告和申诉。

答:

律师问:生活方面有什么要求、对你的家人、工作或其它的事情有什么交待的吗?(传递亲情)

答:

律师问:你的上述要求,我会转达你的家人的。刚才我们谈话的主要内容我已经做了笔录,请仔细阅读一下,如无错误、无遗漏请你签字确认;如果有错误、遗漏的地方,可以修改。

答:

签名:

年月日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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