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文号:(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四章 保荐人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六章 定期报告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六节 回购股份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第九节  股权激励第十节 破 产第十一节 其他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 其他特别处理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第一节 暂停上市第二节 恢复上市第三节 终止上市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十八章 释 义第十九章 附 则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章 总 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