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南区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4)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5)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6)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7)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8)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原件备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原件备查。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真实、合法、符合要求的。

与原件相符。

真实、合法、符合要求的。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填写清晰、内容准确

与原件相符。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原件备查。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需提交。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加盖申请者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

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农林业窗口或潮南区种子站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农林业窗口或潮南区种子站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北六路区党政综合办公用房附楼1幢首层中心、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村居委办公楼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