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人防专项施工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应建人防工程:须前期领取了《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并且具备办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材料

原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人防专项报建证》及《人防工程质量受监证》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人防专项报建证》及《人防工程质量受监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一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关于印发新《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2016年)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人防专项规划审批】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含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地下交通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重大规划变更前,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人防专项规划建设意见。该事项分以下二种情况:(一)规划设计要点核准:建设项目按规定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要点进行规划和设计。(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建设项目经审批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办理相应项目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竣工备案手续。采取人防易地建设方式的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因非合理误差因素发生可能导致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增大的情形(占地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增加、建筑层数增加、基础埋深增大或商业变住宅等)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实际情况作出专项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新《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2016年)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人防专项报建审批】是指人防工程以及核准须结建(或兼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须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防专项报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人防工程的设计、监理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人防专项报建证》及《人防工程质量受监证》。

关于印发新《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2016年)

第三十三条【人防专项报建】建设工程人防专项报建审批的审查细则:(一)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报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1.人防设计:设计合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设计企业资质及相关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图纸签名和盖章是否规范;人防工程设计面积及等级标准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2.初步设计评审:大型人防地下室(人防设计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初步设计是否经过初步设计评审。3.人防施工图审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企业资质及相关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图审查意见是否合格。4.人防设备安装:合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企业是否通过市人防办的从业能力核查。5.人防监理:合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企业资质及相关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6.政府投资项目的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及监理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7.申请在后期工程统筹修建人防工程的,上述6点缺省,但应审查如下条件:(1)必须提交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方案是否合理;(2)必须提交后期建设计划期限及承诺,后期建设的理由是否合理,计划是否可行,承诺内容是否有保障性。(二)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人防专项报建证》及《受监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整改或处理后重新报批。(三)人防工程设计面积误差处理规则:1.设计面积小于规划设计要点面积的,若不影响使用功能,须按报建时期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补缴相应的易地建设费或在本项目后期工程中补足;若影响使用功能的,需要重新设计。项目累计人防设计面积小于规划核准面积的,须按最后期工程报建时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补缴相应的易地建设费,或重新设计。2.设计面积大于规划核准面积的,若不影响使用功能,准予报建,但不予退款;若影响使用功能的,需要重新设计。允许多出部分面积在本项目后期工程中作抵扣。

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办行政审批的审定环节,一般由本办授权分管审批科的副主任完成。对出现审批依据不够充分的特殊审批事项,由分管副主任提请本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决定。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或组织专家论证)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员或审批科长应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审(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初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1997年)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一条在《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款项中,增加款项“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6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2013年)

第十四条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核。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