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1992〕第98号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三)受委托单位可受理本辖区内的调运检疫申请,但不得受理本辖区以外的调运检疫申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其它单位(个人)承办省际间植物调运检疫。
二、办理材料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产地检疫合格证》由当地森检机构出具;《除害处理合格证》由除害处理机构出具。如无《产地检疫合格证》,则须进行现场检疫。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提供的原调出地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为三个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信宜分厅http://wsbs.maom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0983,网上注册个人信息,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确认阅读协议。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电子材料并按“提交申报”。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上传的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当天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发现材料需补充或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充或补正要求,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和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或补正后重新预审。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批。正式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林业局森检机构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如必须经过现场检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工作),森检站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检疫合格,且符合审批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由林业局窗口人员(有检疫员证人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检疫不合格,由林业局窗口人员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且向申请人开具《森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如不需进行现场检疫,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可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作出审批决定,当天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详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取号。申请人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大厅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或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材料补充(或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和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正)后重新受理审核。
4.审查、审批。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林业局森检机构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如必须经过现场检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工作),森检站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检疫合格,且符合审批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由林业局窗口人员(有检疫员证人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检疫不合格,由林业局窗口人员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且向申请人开具《森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如不需进行现场检疫,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可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作出审批决定,当天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详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
(一)调运前,货主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四)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条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疫检验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技术水平。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按照省植物检疫站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省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能扩大种植范围。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关于委托全省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的通知(2014年)
全文各地级以上市森防检疫站,顺德区森防检疫站,省直属国有林场,?
各县(市、区)森防检疫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
求,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成效,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
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植?
物检疫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委托我省县级以上森检机构承办?
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统一委托全省各市、县(区)?
森防检疫机构承办本辖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省际间调运检?
疫业务。受委托单位不得受理本辖区以外的调运检疫申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其它单位(个人)承办省际间植物调运检疫?
业务。?
二、受委托森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林业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配备检疫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植物检疫检?
验实验室建设,配置检疫检验、除害处理和办证所需的设施设备。?
三、严格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和《广东省发?
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规?
定收取检疫费。?
四、受委托的各级森检机构凭《申领植物检疫证书审批表》?
和《植物检疫证书领取手册》直接到我办领取出省《植物检疫证?
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十六条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309条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