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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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机构

流出本市的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来沪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应当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或补办《婚育证明。

2、办理材料

流出本市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张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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