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编制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3、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规定要求;4、《方案》已经市矿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核对原件;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办理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网上申请地址:http://wsbs.gdqy.gov.cn/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在窗口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申请资料接受回执。
3)网上提交申请的,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通知》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办理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网上申请地址:http://wsbs.gdqy.gov.cn/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在窗口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申请资料接受回执。
3)网上提交申请的,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通知》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1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