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合不合法

浙江一网友孙先生反映称自带酒水被强收酒水服务费?浙江消费维权律师称饭店“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饭店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服务费。

结账时饭店“强收”酒水服务费

他帖子中所投诉的饭店是宁海食府机场路店。孙先生说,16日晚上,他请客人到宁海食府机场路店吃饭,总共七八个人,自带了两瓶红酒。没想到,结账时服务员在单子里直接加了酒水服务费100元。孙先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坚持不给,“但是服务员就在那里不让走,我说服务费要付,你有发票么?服务员回答说,没有单独的服务费发票。”后来,因为客人着急走,孙先生只好付钱走人。当晚共消费了900多元,其中包括100元服务费。事后,孙先生感到不平,于是向12315投诉,“对方工作人员回答也很模糊,说是自由定价,他们不太好管。”于是,孙先生上网发帖投诉。

饭店表示已退还100元服务费

。饭店门口竖着一个很醒目的公示牌,上面有“温馨提示”,写明“酒水可自带”、“须付服务费100元”等字样。记者向店长王女士求证孙先生所述的酒水服务费一事,她表示他们商家也已经关注网上这个投诉帖子,并解释称:“自饭店开业两年多以来,这个自带酒水服务费一直有的,但是都是在明确告之的前提下收取的。”与孙先生所说的“强制收取”有分歧,王女士称,这个服务费是随顾客心意的,相当于顾客给服务员的小费,“有的客人比较客气就给100元,也有给80元、50元、30元的,当然不给也没有关系,不像他说的那样强制性收取。你看现在的客人基本都是自带酒水,这个酒水服务费一般客人愿意给就给,不愿意给也不强求。”另外,王女士称,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此事,相关工作人员也上门调查了解过,当事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饭店已退还了孙先生100元服务费。

饭店究竟可不可以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呢?

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何老师,他解释说,关于饭店酒水服务费方面,目前没有明文禁止这块的法律、法规。之前其他地方有关于饭店“霸王条款”方面的文件,但那是地方性的、不是全国性的。“目前,如果有饭店在明确告之的前提下向顾客收取酒水服务费,我们不支持也不禁止,持中间立场。”

华律网律师称属不当得利应返还服务费

华律网律师认为:“开瓶费”问题是一个争议不断、争论多年的话题。从消费者角度看,享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获得的公平消费、不受店堂告示之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约束等诸多权益,其有权自带酒水且不被收取并无对价的服务费(开瓶费);从经营者角度来看,其提供食品、场地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相应的对价。

实践中一些餐饮行业经营者收取开瓶费,大多是因为其利润来源中有一部分源自酒水消费,自带酒水不收费导致其利润空间降低,而其服务成本又分摊在菜肴和酒水之中,这往往成为经营者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自我合理化的解释。但无论如何,经营者在并未提供开瓶服务的情形下收取服务费,是缺乏依据的。

华律网律师表示,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饭店“禁止酒水自带”和“加收服务费”定性为“霸王条款”中的一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华律网律师认为,饭店“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饭店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