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私家车的拥有量日益增长,这既是我们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表现,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关于私家车的相关政策,也不再是少数人的利益相关,已经与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了。停车难,停车贵,甚至成为报道的热点问题。小区的停车,也是纠纷重重。那么小区划线收停车费是否合理呢?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小区划线收停车费是否合理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由此可见,除了公共道路外,建筑区域里的其它地方是属于业主所共有的。而利用共用部分划线停车,并不算违法,只是要取得业委会的同意,物业收取的性质属于保管费用,而业主拥有所有权,这两相并不矛盾。
二、停车位的相关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该条例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由于小区业主已经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相应地获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同一土地地下公用建筑的停车场,应一并取得共有产权。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公式及公用建筑面积公摊规则(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规则第9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根据上述规定,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不应分摊,而作为公共使用的地下室则应分摊。即作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使用、发挥实际停车功能的地下停车场,应当属于分摊的范围。
以上就是关于停车位的归属和停车费的收取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停车位是属于业主的,但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是管理费,物业收取的费用征得业委会的同意,并且停车费的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华律网继续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