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办理材料
原件备查,加盖单位公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申请人可用A4纸自行编写委托书,亦可参照范本填写。
原件备查,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原件备查)。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
平面图需详细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功能区域分布情况及尺寸、使用面积。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
需详细注明工艺流程图
签名或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开发(高新)、清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公示。通过审查的,在局网站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5.审核、决定。公示无异议的,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公示。通过审查的,在局网站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5.审核、决定。公示无异议的,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龙塘镇政府5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并按《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