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枫溪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枫溪分厅(http://tysb.chaozhou.gov.cn:3001/UnifiedReporting/bid/caption?approveSeq=16388)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纸质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是: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9楼,0768-2331528。邮寄纸质材料的同时,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邮寄许可证件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件时间:逢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注销告知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市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邮寄许可证件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准予注销告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注销网上登记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材料,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

3.审查配合。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注销告知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携带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准予注销告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注销窗口登记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9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枫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