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地区办理的就业手续之后,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已经对员工的档案有记录,那天津就业登记办理有什么规定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天津就业登记办理法律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2.《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
3.《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津人发〔2009〕3号)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失业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天津就业登记办理手续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相关知识,在大学毕业了之后找工作基本上是每个毕业生都会面临的问题,在找到了单位之后,签了劳动合同了,就需要去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