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goblin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1991年4月9日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六章  证据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间第二节  送达第八章  调解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第二十五章  管辖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第二十八章  仲裁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