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假身份骗工商登记是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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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梁贵群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工商登记系统与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联网,日常生活中常有不法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工商登记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近期,笔者就了解到广州某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存在多次使用虚假身份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

方某某原户籍为广东开平,1996年11月已办理了注销户口手续,原国内身份证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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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派出所证明)

但经查,2001年1月方某某以15万元的低价收购了国有企业某沙公司,并使用已作废的国内身份信息登记为某沙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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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某沙公司200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方某某低价收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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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某沙公司变更登记资料部分内容)

后续方某1套用某沙公司国企外壳以900万元超低价收购了某城公司(当时为国企,8家国企合计注资8800万元)56.82%股权并将其私有化。2002年5月方某某再次使用已作废的国内身份信息登记为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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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某城公司变更登记资料部分内容)

直至2013年5月,方某某才将某城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更改为真实的香港居民身份,该证件签发日期明确标注为1996年11月,与其注销原户口的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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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某城公司变更登记资料部分内容)

综合上述事实,方某某违法使用已作废的国内身份多次骗取工商登记事实确凿,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登记部门依法应撤销相关违法登记并认定其担任的某沙公司、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始无效!

以虚假身份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明显违法,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坚信有关工商部门能够提升监管力度,依法予以核查纠正,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和谐稳定的企业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