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的关长,要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而海关总署要对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二、海关行政强制权力有哪些
有扣留权,提取货物变卖权,强制抵交关税权等。
1、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对走私嫌疑人。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3、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