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32条第2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
二、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缴费人身份证明文件(第一次办理时提供) ? |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 公安机关或工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 2 |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建设期提供)? | 复印件1份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责令限期编报,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经依法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核定的金额一次性征收。 |
| 3 | 《矿产品生产量或开采量申报表》(生产期提供)? | 原件1份。填报内容完整、准确、详实,填报单位栏加盖单位公章(红章)。 | 生产运营期缴纳人提供 |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报送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按照设计最大开采量或者排弃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三、办理流程
- 暂无流程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毕节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 依据描述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 |
| 2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 依据描述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