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1号)全文发布。
公告有以下几个主要规定:
1、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2、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这是什么意思?将带来哪些影响?
这项政策可以理解为:
第一、通过税收杠杆鼓励场内集中交易,也就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目的是为了提高上海黄金市场在全球的影响力。目前全球黄金交易主要在伦敦和纽约进行,香港也在发力建设全球黄金交易中心,上海当然也不能落后。
通过税收杠杆把散落在民间的交易,进一步集中,有利于管理,也有利于争夺全球黄金定价权。
第二,鼓励黄金流向实体加工和非投资性消费,把黄金用途区分为“投资性”还是“非投资性”,给予不同税收待遇。
投资性用途里,上游采购时可取得专用发票抵扣;但销售给下游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下游无法抵扣进项税。
非投资性用途里,上游采购时取得普通发票,可按票面金额的6%计算抵扣;加工销售时可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链条完整。
强化监管,要求会员单位申报用途并记录信息,用途改变需报告,违规有惩戒措施。
对于产业链各环节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上游会员单位:采购环节受影响较小,但在销售环节需严格区分用途。销售投资性黄金产品时,由于无法为下游开具专用发票,产品吸引力可能下降,或需在价格上做出让步。
中游加工与批发企业:如果将黄金用于生产投资性产品(如标准金条),其下游客户(如银行、零售商)将无法抵扣进项税,这可能削弱产品的竞争力。反之,若用于生产非投资性产品(如金饰、工业用金),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得以维持,政策影响中性甚至略有利好。
下游零售企业与终端消费者:零售企业或金融机构购入投资性黄金时,因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采购成本中包含的增值税无法抵扣,会直接增加其资金占用和经营成本。
消费者购买投资金条等产品时,价格中实际上包含了无法抵扣的增值税,意味着持有成本更高。而购买黄金首饰等非投资性产品,税收链条是完整的,受影响较小。
适度抑制实物黄金的投资性需求,有利于把资金集中在资本市场,维持股市的繁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