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很多人认为事业单位就是国企,其实不是的,事业单位的性质不是企业,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它的财政有其他来源,那么,大家对“桂林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有所了解?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桂林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二、桂林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受理条件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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