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婴儿(儿童)申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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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婴儿(儿童)如何申报户口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要求,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办事程序:向派出所提交材料,派出所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派出所办理。

申报材料:

(1)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办理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正常办理职责规定的各项业务,周日受理群众急办和预约事项。

承诺时限: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联系电话:

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开电话

办理地点:

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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