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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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广安市社会保险局、广安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法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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