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玉林成立了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样要接受相关部门的按理,在设立时需要去办理设立登记的手续。玉林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材料来给各位解答。
一、玉林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玉林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办理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意见,如情形复杂则提请业务科提出意见或提交科业务会研究决定
4、服务窗口负责人审核
5、分管局领导审批
6、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三、玉林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玉林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在我国的慈善法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的地点在玉林市玉东新区秀水北路2号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政局窗口。如果您还有其他任何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