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的项目;(2)经批准的临时用地项目到期需要复垦验收的;(3)申请地类变更的项目;(4)设施农用地项目涉及复垦而且使用期限已到需要复垦的。(5)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土地复垦义务人是指承担土地复垦义务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二、办理材料
要求由具有相应国土资质的公司进行编制,并经属地国土部门同意后提交
中山坐标CAD或SHAPE格式
土地复垦方案已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业经专家评审通过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http://zsbs.z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项目所在地是镇区的),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B12、B13窗口(项目所在地是城区的)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人。
4.领取结果。(领取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按约定的方式到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自取(项目所在地是镇区的),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B12、B13)自取(项目所在地是城区的)。
方式二:申请人可选择速递代领方式领取,办理流程如下:
a.客户在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
b.选择邮政速递代领邮寄,填写一式三份“寄递委托书”;
c.审批结果制作完毕后,按客户填写“寄递委托书”的名址进行邮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项目所在地是镇区的),或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项目所在地是城区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人;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土地复垦验收表》;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自取(项目所在地是镇区的),或到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项目所在地是城区的)自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板芙镇芙中二横路6号城建大楼1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