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在贷款产品管理方面缺乏审慎态度,贷款“三查”工作落实不到位。
鉴于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40万元罚款。
同时,对责任人王 涛采取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处罚措施;对张晓乐、高朦予以警告处分。
0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工业园支行及其相关责任人在贷前调查环节未能尽职履责。
安徽监管局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工业园支行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责任人韦杰予以警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宁国路支行相关责任人在贷前、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缺失。安徽监管局决定对责任人唐 勇实施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