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该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调解、仲裁等部分。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二章调解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三章仲裁则详细规定了仲裁的一般规定、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等程序。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仲裁员的职责和责任,如仲裁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