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符合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完毕后。 | |||||
二、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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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 房产部门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及复印件。 | 公安部门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
| 3 |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及复印件 | 国土部门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
| 4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 原件 | 规划部门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
| 5 |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 原件 | 建设部门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
| 6 | 房屋测绘报告? | 原件 | 测绘部门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
| 7 | 符合房产测量规范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 原件 | 测绘部门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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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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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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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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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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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李煜、张飞、李恩艳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性。 |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刘明亮、张维 | 5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性。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服务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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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舒永胜 | 3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性复查。 |
补正材料、退件,批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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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郭波美 | 2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性复查。 |
补正材料、退件,批准办结。 |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张维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贵安新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项目建设类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12 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八、法律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 依据描述 |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
| 2 | 法定依据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第11条、第30条、第31条。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 依据描述 |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