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法院的级别管的规定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对全国各级法院民商事级别管辖标准再次进行了统一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级别管辖由最高法院统一规定,省级区域内只有一个标准
通知不再有高级法院自行制定辖区内管辖标准的内容,而是直接规定了各高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管辖标准,并且不再根据中级法院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划分不同的标准。通知的这种规定方式较之以前更为简单明了,也显示了最高法院将级别管辖决定权收归中央行使的态度。
(二)异地案件标准由特定法院辖区变为省级区域
通知,同样采取了级别管辖的双轨制,即将案件按照当事人所在区域分为两类,即”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这就将”本辖区”的概念统一规定为省级法院辖区,也就解决了可能出现的”管辖真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