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或动物A),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履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企业在屠宰前6小时向场(厂、点)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2.受理。驻场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申报单》货主联)。受理的,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对即将屠宰的生猪实施宰前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注于《检疫申报受理单》。
3.宰前检疫。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4.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由官方兽医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5.领取结果。申请人在驻场动物检疫申报点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
五、办理时限
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